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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版:中国石化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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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网络侵权问题?

2021年01月15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汝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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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某日,某传媒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广告:“抢!99元秒购500元面值加油优惠卡”,详细介绍了加油优惠卡的办理流程和消费步骤。短时间内,跟帖留言数量激增,有人说:“平台活动力度就是大。”也有人抱怨:“骗子!中国石化的加油站根本不参加活动。”

    原来,该广告封面使用的是中国石化加油站员工正在加油的照片。照片主人公的工装上,有显眼的“SINOPEC”标识,极易让读者误认为中国石化加油站也参与了该平台加油卡优惠活动。然而点开广告后,却发现参与平台活动的根本没有中国石化的加油站。

    当地中国石化销售企业发现这一广告后,立即联系该传媒公司,说明实际情况,并要求该公司删除该则广告,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该传媒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分钟后,删除了该条广告。

    案件分析:

    《民法典》第119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对不知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侵权属实,当地中国石化销售企业可请求广告发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还可请求传媒公司与广告请求发布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损害的扩大部分”,应是该传媒公司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害,而接到通知前的赔偿责任则不连带传媒公司。

    但是,如果传媒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广告请求发布人是在利用中国石化员工照片发布广告,则要立即删帖,否则就成了共同侵权。其中的“应当知道”,是说尽管当事人辩称其不知道,但因具备知道的条件,推定其知道,以避免其推诿。

    (汝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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