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  下一期  |  下一版    
  版权声明
  《中国石化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石化报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石化报社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石化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石化报社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1版:中国石化报01版
用户名 密码
文章检索
  日期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

2026年06月15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持续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体验,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

    “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系统改造能力,合理选择“交易即开票”实现方式。其中,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且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过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不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或者不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乐企联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

    “交易即开票”覆盖成品油零售领域不同交易场景,包括购买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形式支付加油款及通过加油卡、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等。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还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 10210212号-7 号

Repeat标签中缺少Article标签
中国石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