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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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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2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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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罪名的有以下9个罪名: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罪。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七)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八)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九)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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