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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列错被告名字法院驳回起诉2023年01月18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蒋红艳
◆案例 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某A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错将“某A股份有限公司”写成“某A公司”。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某A公司并不存在,无法确认案件被告身份,故裁定驳回原告某公司起诉。 ◆案例分析 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所列的被告某A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不存在这一民事主体,案件无法确定被告身份。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上述案例无法确定被告身份,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风险提示 根据以上案例,建议各公司在诉讼中列被告时,应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明信息,确认被告名称近期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起诉状中要列被告最新变更后的名称。避免在向法院起诉后,由于所列被告名称错误等,造成因无法确定被告身份而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情况,进而造成诉讼时间上的延误,以及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资源浪费。(蒋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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