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例
2012年7月1日,原告张某在某加油站加油时,遇第三人邓某驾驶小型客车撞上加油站的加油机,导致起火。张某、正在加油的客人李某及加油员郭某3人被烧伤,张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张某起诉,要求加油站所属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4万元。
◆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某公司下属加油站经营销售(占有)易燃、易爆物品等高度危险物,加油机遭他人客车碰撞引起火灾致张某受伤,某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应对本次的损害承担高度危险侵权责任。
该公司也认可,事故发生时地面与加油机之间没有安装防护拦隔离,故加油站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77万元。
◆ 法律链接
1.民法典第1236条【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风险提示
1.加油站必须张贴禁烟、禁用手机标识,及时发现并制止抽烟、打电话等行为。
2.油品或危险废弃物丢失、被盗时要及时上报,必要时可报警。
3.开展卸油作业必须有警示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委托运输油品、处理废弃物企业必须确保其具有相关资质,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5.在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工作人员须及时疏散、指挥、引导来往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习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