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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经营风险提示

2022年09月23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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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2022年7月6日,一名男子到易捷便利店购买饮料出门后随即返回,声称刚才在便利店买到的饮料是过期的,要求予以赔偿。站长仔细核查发现,该名男子提供的饮料生产日期与便利店陈列商品的生产日期非同一批次,且临保商品台账上亦无此批次日期,站长询问男子具体购买情况时,男子回答支支吾吾。经多番核实监控发现,这名男子购买商品后存在调包商品故意索赔的嫌疑,最终便利店做了报警处理,这名男子未索赔成功。

    案 例 分 析

    案例内容反映了某些社会人员故意“找碴儿”的索赔心理,属于“调包式”索赔。“调包式”索赔依据情节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遇到此类恶意打假人建议报警处理。

    便利店在经营时,面对正常消费者,知假买假者、职业打假者或是恶意打假者的投诉,都应当先做到冷静查明事实,然后再依法妥善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以及便利店的正当权益。

    有 关 建 议

    在日常工作中,便利店要加强对商品的管理,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才能避免因管理疏忽而引起的投诉、纠纷。

    ⒈落实商品日期管理工作。落实临保商品排查处置制度,便利店应定期检查商品有效期等情况,一是定期核对完善商品保质期有关台账,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便利店商品销售。二是对进入临保期的商品统一处理,将商品集中置于临保商品柜减价出售。三是对过期商品严格执行7天前下架制度。

    ⒉落实商品质量管理工作。一是便利店应定期检查商品质量问题,发现胀包、漏气等应及时撤柜。二是便利店在采购商品时,应留意到货商品保质期,做好及时退货或者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

    ⒊落实商品价格管理工作。一方面便利店应根据排班制度,专人专时段留意调价通知,及时调整商品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商品标示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在进行商品促销时,引用“原价”表述应当真实、清晰、有依据,用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销售活动,避免使用“原价”“原售价”等词语。(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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