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3月22日,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某地小区居民谭某未办理临时出入证明,欲驾车强行出去购买物品。防疫工作人员禁止谭某外出,并对谭某进行劝说。谭某不听劝说,并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口角,将车堵住管控点出入口。后防疫工作人员报警,谭某开车冲撞卡口围挡后,倒车离开。接到报警后,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依法将强行冲卡的谭某传唤。经询问,谭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已对谭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3月15日,某地公安局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附近一家药店里有人确诊了新冠肺炎,店被封了”的虚假信息,引起恐慌。接报后,派出所迅速行动,经调查取证,在某小区内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经审,王某交代,其于3月15日中午,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涉疫不实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王某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风险提示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每名公民都有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义务。如果为一己之私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就是逾越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应自觉遵守以下事项:
1.公共场所要佩戴口罩,主动接受健康检测,不要拒绝、阻碍设卡检查;
2.关注权威信源,关注权威信息,不断章取义、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
3.切勿隐瞒病情,及时报告就医,不要暴力抗检,不能拒绝隔离;
4.从事生产销售,不要见利忘“疫”,制假售假,哄抬物价。 (徐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