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声明
《中国石化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石化报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石化报社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石化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石化报社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日期检索
声 明2022年02月25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ConocoPhillips Company)诉康菲国际石油亚太区有限公司、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号:(2016)京0108民初3518号、(2020)京73民终214号】,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康菲”字样,变更期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名称;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分别在全国发行的一家石化类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被告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被告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赔偿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七、驳回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 10210212号-7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