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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版:中国石化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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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问题的风险提示

2022年01月07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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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省下属事业单位运营的官网,出于宣传需要,从新华网、解放军网上转载52幅乔某的摄影作品。2017年乔某以其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该事业单位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一审判决,该事业单位需向所转载的媒体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9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该事业单位在其营运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该事业单位称其是贯彻上级精神进行宣传,而非商业行为,其所转载的照片是从新华网、解放军网完整转载,没有任何修改,属于合法转载;同时依据《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报道时事新闻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合理使用上述作品。

法院认为该事业单位在执行上述宣传任务和精神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并注意保护相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若有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该事业单位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有关报刊法定许可转载的条件,且该事业单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新华网、解放军网的许可使用合同等授权材料。

再次,《著作权法》规定,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该事业单位的涉案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风险提示

增强版权意识,规范对外宣传。从企业角度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主要限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是全文转载;媒体报刊法定许可转载的条件只限于他人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等方面。上述合理使用,虽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公司在选用宣传素材时,以下4点需要注意。

1.从官方主流媒体上选取素材

从各大官方主流媒体上选取素材时,公司不能选取已注明禁止二改的素材。允许转载的素材,一定要做到标明出处。还应特别注意,素材如果要增加到业务广告中,则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2.从素材网站上选取素材

例如成为某网站的会员后,获得授权使用该网站图片素材,但仅仅用于网络文章配图、短视频配图。对于线下印刷,如宣传页、海报、画册、报纸、图书的印刷,网站并未授权,或另有印刷份数的限制。公司在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授权范围。

3.委托广告公司制作

若业务部门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物料,则需要广告公司提供素材的来源及授权,且需要审查该物料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最好在委托合同中用协议的方式明确该物料的侵权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

4.选用员工创作的素材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胡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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