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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团建,员工受伤谁担责?2021年09月17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王伟伟
案例: 2019年9月,某公司职工孙某和部门同事外出参加团建活动,在返回酒店途中,不慎左足扭伤,医院诊断为骨折。同年12月,孙某向当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判断为工伤并作出被诉决定书。某公司不服,认为本次团建活动是孙某所在部门员工自发组织,且费用系部门领导个人出资,于2020年6月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判断为工伤并作出被诉复议。某公司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不支持某公司诉求。 案例分析: 结合在案证据及庭审中各方陈述,孙某参加的本次团建活动,活动费用是由公司报销,报销程序也符合该公司团队建设管理要求。因此,孙某是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受伤情形。关于某公司认为此次活动为孙某自发与同事结伴出游及活动费用系部门领导个人出资的主张,未能在工伤认定程序、复议程序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无效。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 团建活动过程中的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认定过程,需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确定,各地法院审理的侧重点不同,如上述案例的法院更倾向依据团建活动的组织及费用承担因素确定。但综合各地法院的案例,判断团建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应当结合以下内容:是否由公司组织、是否强制参加、和工作存在的关系,以及受伤原因与团建活动具备强关联性等4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企业团建活动的两点建议: 第一,不强制员工参加团建活动。是否强制参加是判断团建活动是否为工作内容的重要因素。如果要求强制参加,则该团建活动被判断为工作的一部分,例如团建活动文件中写明“准时参加”“非必要不得请假”等表述,则该活动为强制参加的活动。 第二,视情况开展与工作存在联系的团建活动。只有与工作存在关系的活动可视为公司团建活动,例如,为加强团队协作而组织的活动,或为加强与客户联系所组织的活动。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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