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声明
《中国石化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石化报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石化报社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石化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石化报社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日期检索
公司规章制度要依法公示2021年08月06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王伟伟
案例: 2014年,S公司对该公司入职员工(包括当事人杨某)使用某软件进行定位考勤管理。S公司通过微信群下发《考勤管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公司固定地点以外打卡的,除非有部门负责人审批,否则属于无效打卡。杨某长期未按《规定》要求打卡,且没有部门负责人审批。据此,S公司将杨某的打卡认定为无效,进而认为其构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杨某认为S公司未向其送达《规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在员工微信群中下发《规定》是否属于通知到位? 法院认为: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和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应通过下发公文或正式通知的方式向员工进行公示。 首先,本案中,S公司表示,规定已在2014年通过公司微信群向员工送达。S公司共有89名员工,但他们在仅有78名员工的微信群内发布规定,且在发布规定时,不确定杨某是否正在群中。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杨某在规定发布时是否知悉。其次,本案中,S公司未事先告知员工会通过微信发布规章制度,该种发布方式未获得员工杨某的认可。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S公司未向杨某依法送达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提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制定过程中,建议通过程序保留证据。在召集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规章制度内容时,保留出席人员的会议签到、会议记录、意见记录等内容;通过用人单位内部网络将规章制度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或者召开说明会时,将其内容向劳动者解释并保存说明会的书面签到、会议记录、意见记录等;向全体劳动者发放规章制度时,保留签收凭证,表明其已充分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遵守。(王伟伟)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 10210212号-7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