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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版:中国石化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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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要防范产品质量法律风险

2021年07月23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李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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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20年6月10日,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便利店内销售的旭日牌保温杯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产品包装上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字迹较为模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发现该保温杯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0年6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便利店销售的旭日牌保温杯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便利店处以罚款两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某便利店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某便利店拿出自己的进货小票、发票、货物验收单等,证明自己进货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商品,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最终减轻了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便利店内销售的商品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该便利店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被没收了违法所得。不过该便利店前期通过保存证据,证明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并留取进货小票、发票等,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让企业减轻了处罚。

    通过案例可知,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在经营中一定要注意产品质量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企业信誉,更关系到客户利益。因此,保证产品质量,防范产品质量风险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否则,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对策:

    1.规范签订合同。企业在经营中,一定要从供应商选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付款等多个环节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合同管理,避免不签、倒签合同的情形发生;要细化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便于进行维权和追偿。

    2.严把产品进货关。无论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要切实开展尽职调查,履行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查验相关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供货商出厂检验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资质证明,要留存供货商真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以及送货单、验收操作记录、发票等证据。

    3.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健全产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编制商品质量纠纷应急预案,及时查验库存,建立动态台账和预警机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李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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