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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2021年06月18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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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及其内容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解读: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体现了对于人权的重视。人格,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资格。这里的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诉前禁令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解读:人格权保护在过去常常不受重视,导致人格权在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本条设立人格权行为禁令,使得人格权保护从以往的损害后果发生后才可以维权,变为有证据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制止违法行为,从事后弥补转变为事前预防,是人格权保护的一大进步。

    人格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侵害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基于人格权受损产生的相应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受害人不受时效的限制,拥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请求权。(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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