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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强化职业病防治责任2021年05月07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李云凤
案例 2021年3月7日,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加油区存在汽油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加油站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发现该加油站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新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经卫生部门核实后,某加油站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加油站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汽油、柴油、高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若违反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某加油站负责人明知加油站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而在新员工入职时,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直接安排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受到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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