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声明
《中国石化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石化报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石化报社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石化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石化报社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日期检索
企业经营中需防范产品质量法律风险2021年04月07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李云凤
案例 2020年6月10日,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某便利店内销售的某牌保温杯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包装上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字迹模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发现该保温杯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6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便利店销售的旭日牌保温杯属于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对该便利店处罚款两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 某便利店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某便利店提交进货小票、发票、货物验收单等,证明自己进货时不知道该产品为不合格商品,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最终减轻了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防范对策: 1.规范签订合同。加强合同管理,避免不签、倒签合同的情形发生;要细化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便于进行维权和追偿。 2.严把产品进货关。无论生产企业还是销售企业,要切实开展尽职调查,履行产品进货查验的义务,查验相关的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供货商出厂检验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资质证明,要留存供货商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送货单、验收操作记录、发票等证据。 3.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健全产品进销存管理制度,编制商品质量纠纷应急预案,及时查验库存,建立动态台账和预警机制。 (李云凤)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备 10210212号-7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