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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风险提示2021年02月05日 来源:
中国石化报 作者:
蒋红艳
案 例 1.违约责任约定不明风险。A公司与B公司签署采购协议,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B公司未在60天内完成10000吨产品供应时承担违约责任。在先期供应2000吨后,采购产品价格持续下跌,某B公司暂停供应,在合同期限即将结束时突击供应8000吨,但此时价格已有较大幅度下降。由于物资没有持续供应,给A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风险。某石油公司与李某签署《加油站收购合同》,约定如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加油站并完成土地过户,应承担违约金8万元。合同履行中,李某又与C公司签署《加油站买卖合同》,并将加油站占用土地及证照变更至C公司名下。之后,李某主动向某石油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并告知解除双方合同。 3.违约金过高不被法院支持风险。某石油公司与D公司签署为期6年的《加油站租赁合同》,年租金50万元,某石油公司一次性支付6年租金300万元。考虑到风险控制,合同约定如D公司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合同履行到第4年时,D公司单方违约,法院结合实际改判承担违约金60万元。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相对宏观,在设定违约责任时应结合具体业务进行明确。假如合同条款中的违约责任不明确,当一方发生违约时,可能无法准确追究违约人责任、依法保障合同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足以让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存在违约行为而感到“不敢违约”时,一旦出现“巨大利益诱惑”,当事人很有可能采取积极违约方式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然而,违约金过高也难获司法支持,易产生法律震慑作用衰减风险。 法律链接 (一)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蒋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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